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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5作者:杨婷婷点击:
校内各相关单位:
 《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2020年第20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2020年10月12日    
   
   
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校创教字〔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采用导师库形式进行管理,按照工作需要逐年分批聘任,对导师进行动态考核与动态管理。创新创业导师接受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指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院级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构成:    
 1.承担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工作和指导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的校内教职工;    
 2.具备学生指导能力的创业企业家;    
 3.金融、法律、专利、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4.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管理专家;    
 5.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专家;    
 6.具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校友、社会活动家;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道德品质高尚,具有扎实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作风正派。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致力于帮助大学生培养创新创业意识 、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愿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3.具有本专业领域和创业实践的丰富经验,具备面向大学生开展授课、讲座、报告或现场指导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愿意积极引荐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备、场地等资源,联系各类合作企业或机构,扶持学生创业项目、促进吉林大学双创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创新创业导师候选人,报创新创业教学学院初审。符合上述条件者也可自荐,将相关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经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纳入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校内相关部门与学院的安排和邀请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互联网+、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竞赛及大学生创业团队的指导和帮扶等工作。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适时向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建言献策,促进学校相关部门、创业师生与知名企业、投融资机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四章 考核、激励与保障    
   
第十条 校内相关单位与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保持沟通,反馈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情况。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依据工作开展及反馈情况对导师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相应荣誉。同时,将根据导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对导师聘任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按有关规定对辅导教师给予报酬与工作量认定。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授课、讲座、项目培训或论证、咨询诊断及评审等工作,邀请单位或部门可参照学校相关价格标准,按照学校财务标准支付导师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